八年瞒报五起安全事故,怎么敢?怎么能?

据《中国应急管理报》报道,去年,有群众多次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举报,在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吉林省白山市新宇矿业井下发生6起事故,致7人死亡,企业瞒报。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官网发布调查报告,证实了群众举报的真实性。经查,除一起事故确属矿工突发疾病死亡外,其余5起均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被瞒报。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8年间发生5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此事故频率令人震惊,更令人震惊的是,每一次都选择瞒报且未被发现。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规不断完善、安全意识逐渐提升、新技术新设备的广泛应用,我国制造业、建筑业、工矿业等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数稳定下降。随着监管趋严以及互联网的发达,瞒报事故的“昏招儿”也明显少了,却仍未绝迹。比如,去年山西某矿业公司被媒体曝光16年间瞒报生产安全事故40起、死亡矿工43人;贵州某能源公司花数百万元与遇难者家属“私了”,瞒报事故10个月后被举报查实……

发生事故后本能地选择“捂盖子”,涉事企业怎么敢?又怎么能?

首先,一些企业在掩责、避责的思维下,选择瞒报。比如,一些涉事企业被发现存在层层转包、挂靠资质、管理混乱及非法存储爆炸物、强迫交易、涉黑涉恶等问题,由此导致亡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除了经济赔偿,往往还面临诸如刑责等法律代价和取消生产资质等发展代价。这一背景下,一些企业铤而走险选择瞒报。

其次,外部监督渠道不畅、有关部门反应迟钝等因素,给瞒报事故带来了可能性。比如,前述瞒报事件来自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其中还不乏一起事故多次被举报的情形,这说明当地有关部门存在对事故不知情或选择性失明的可能性。投诉举报石沉大海、有关方面的“钝感”,这些与瞒报者形成了心照不宣的合谋——从报道看,有些地方公职人员与涉事企业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是为对方“平事儿”,也是一种“自保”。

生命至上,瞒报事故会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这对被困者及其家属而言无疑是二次伤害。必须坚决对瞒报事故说“不”。今年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就打击矿山谎报瞒报事故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主要作业地点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视频监控不作业”,让造假行为“无处藏身”;开通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举报渠道;加大举报事故核查力度,视情况提级调查等。

如何尽快落实落细上述举措,考验着各地有关方面的治理能力和决心。从长远看,我们还需完善和利用好技防+人防的综合措施,构建起安全生产事故“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每一次瞒报,都可能为安全生产防线和监管机制撞击出一道裂缝。我们一次次表达对瞒报的愤怒,是希望有关方面在生产过程中,树立起对生命、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从典型案例中真正吸取教训、长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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